十四、汉代婚俗之二—两性关系

  汉代采一妻多妾婚姻制度,所谓夫贵妻荣,正妻与丈夫享受同样高的社会地位。汉代妻子地位较高,既有国家授田因素,更有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较高有关。
  根据《二年律令》,国家以军功爵位制为依据,按照一级爵位一丁百亩、一区宅对男女同等授田宅。不论男女,汉人(庶人以上)一出生便是一级爵位,这位襁褓中的孩子便可授田百亩、得宅一区。爵位越高授田宅越多,到了级别最高的二十级爵关内侯,就可以分到9500亩封地。
  汉代妇女既从事农业生产,同时采桑养蚕、织帛养豕等,其收益有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之一。由于没有经济上的依附关系,因此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自然相对较高。
  而汉代婚姻风俗,除了“六礼”之外,还有“五不娶”、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、“六禁”和强制早婚、寡妇易嫁、“婚娶不论行辈”等等,十分繁杂。这些风俗,对后世影响巨大,成为汉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。
  所谓“五不娶”,简单地说,就是“仇人不婚、同姓不婚、良贱不婚、门第不清者不婚、不吉者不婚。”
  “良贱不婚”,就是不同阶层是不能成婚的,婚姻必须门当户对。人的良贱生而确定,妾再受宠,也永远不会发生今天“小三”登堂入室、转正取代正妻的事。“不吉者不婚”,指的是占卜不吉利者不能通婚,这个较好理解。
  所谓“七出”,指绝婚的七条理由。“七出”缘自周礼,分别是:“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多言、窃盗”。有上述七条理由之一,就可以休妻。
  “无子”,指的是妻子过了五十岁,还不能生子传宗接代,便可以休妻。
  “七出”是双向的,汉代夫可休妻,妻也可以休夫。如果夫家有过于贫贱、夫不才、恶疾、家庭不睦等等原因,妻子可以主动提出休夫。
  据《汉书.朱买臣列传》记载,朱买臣家贫,卖薪自给,每日砍柴,置书树下而读。“其妻亦负载相随,数止买臣毋歌讴道中,买臣愈益疾歌。妻羞之,求去。买臣笑曰:‘我年五十当富贵,今已四十余矣。汝苦日久,待我富贵报汝功。’妻恚怒曰:‘如公等,终饿死沟中,何能富贵!’买臣不能留,即听去。”
  所谓“三不去”,指不能休妻的三条理由。即“有所取无所归”(指妻子无娘家可归)、“与更三年丧”(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)、“前贫贱后富贵”(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)。凡符合其中一条,则不能休妻。
  所谓“六禁”,即婚姻关系及婚姻以外六种男女性关系,汉代通过《二年律令》,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禁止。“六禁”指,禁与逃亡者为婚、禁奴和主通婚、禁通奸、禁烝(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)、禁异国(诸侯国)通婚、禁略人为妻。
  与其它不同的是,“六禁”是汉代律令对男女性关系的严格界定,因此另文再解释。
  所谓强制早婚,就是国家规定必须早婚。人口就是生产力,婚龄历代都有严格规定。《周礼》《礼记》规定,男子在二十至三十岁之间当娶,女子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当嫁。到战国以后,礼崩乐坏,动乱不已,各国对婚龄的规定越来越低。
  汉初,为鼓励人口增殖,竭力倡导早婚,朝廷颁布法令,男子初婚一般从十四岁至十八岁,女子初婚一般从十三岁到十六七岁。对于晚婚者则予以处罚,汉惠帝六年令,“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,五算。”所谓“五算”,就是要交五倍算赋。
  所谓“寡妇易嫁”,指的是妇女的改嫁和再嫁较为容易。
  两汉时期,贞节观念较淡漠,改嫁和再嫁现象是广泛存在的。由于妇女经济地位较高,不管是夫妻人伦还是持家过日子,曾经嫁为人妇的寡妇都是初婚女无法抗衡的,因此汉代寡妇比初婚女更为吃香。这样的例子,正史野史比比皆是。
  虽然从前汉孝武大帝时代,董仲舒"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",东汉时班昭开始宣扬“夫有再娶之义,妇无二适之文”,对女性思想束缚越来越大,但后世一直到宋代之前,汉人对贞洁观念、对寡妇再嫁,都是十分宽容的。
  所谓“婚娶不论行辈”,指汉代热衷重亲,有时对辈分并不太讲究。
  由于汉代是以世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,因此,世族之间往往通过婚姻关系来强化自己的势力。于是,婚姻之家复结婚姻现象的十分普通,是为重亲。特殊的时代,重亲现象上至皇族,下至黎民百姓,都比较严重,导致近亲繁殖的恶果。
  重亲大行其道,就必然“婚娶长幼不计,辈分不分”。辈分相当者重亲,有时辈分不当者,为了重亲则“各亲各叫”。有下辈娶上辈者,也有上辈娶下辈女子者,尤以皇室和世族为甚。辈分乱了,为避免尴尬,则“各亲各叫”,互不干涉。
  重亲、不论行辈、近亲繁殖等,主要是限于当时的认知水平。作为后人,我们可以了解,但无权责备!